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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文化部(以下稱該部)110年11月29日文藝字第11030393382號函辦理。

二、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規定略以,公有建築物興辦機關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先予敘明。

三、該部為宣導公共藝術政策、強化公共藝術從業人員專業知能,訂於110年12月29日(星期三)假臺北市立美術館地下樓視聽室辦理旨揭活動,鼓勵公共藝術業務相關人士、建築師、空間景觀規劃人員等踴躍參加。

四、本案活動採線上報名,意願者請於即日起至網頁(http://pas.deoa.org.tw/)報名,或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帝門藝術教育基金會陳小姐(02-2391-93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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