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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8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135991號函辦理。

二、旨揭認證、換證審查作業規定,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配合辦理:

(一)申請對象:

1、101年度以前(含101年)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認證資格之現職中小學教師及校長。

2、有繼續擔任教學輔導師之意願,並經學校推薦,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二)資料收件期間:110年10月1日至12月28日止,參與認證、換證之教師請至「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https://proteacher.moe.edu.tw)填寫提交專業實踐資料。

(三)曾參與108學年度以後(含108學年度)進階專業回饋人才培訓或參與107學年度以後(含107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培訓尚未取得認證之教師,可於作業期間申請認證審查,並請依期程繳交專業實踐資料。

(四)110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換證增辦場次如實施計畫。

三、倘有認證、換證審查相關疑問,請逕洽計畫承辦學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曾勤樸專任助理,電話:(02)7749-1228,電子郵件:ntnutdo@gmail.com。有關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操作相關疑義,請洽平臺維運團隊:(02)2311-3040轉8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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