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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辦法詳閱附件

2.   校內教件截止日10月4日16點止    校內教件截止日10416點止

3.      報名表請書寫完整再繳交活動組,請依規定張貼右上左下方。

4.      報名清冊需填報,作者英文姓名、出生西元日期、班級。指導老師英文姓名。

 

拾、附則

一、全國學生美術比賽,首重原創性與獨特性,參賽作品應為學生之個人創作如經檢舉(檢舉方式必須以真實姓名、檢附具體事證,並以書面提出申請)為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明確挪用他人創意之作品,於初賽前,經判定有上述情形者,不予評選。如於初賽評選完成後,經判定為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明確挪用他人創意之作品者,該得獎師生喪失得獎資格,追回得獎獎狀,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禁賽 2 年。

二、曾經參加其他任何展覽或比賽之得獎作品,不得參賽。

三、參賽學生與指導老師欄位,應親自簽名,且指導老師應負有審核作品無違反前開規定之責任。

四、各校選送作品組別、類別、規格及材質如有未按規定選送者,經查屬實,該件作品取消得獎資格,有關人員予以議處。

五、各組參加學生之年齡,國小組以不超過 14 足歲為限,國中組以不超過 17足歲為限,高中()組以不超過 20 足歲為限。( 110 12 31 日為計算標準)

六、除書法類作品外,參加決賽作品應與初賽為同一作品,不得修改或重作。

七、得獎作品之使用:參選獲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得獎人,作品得獎人應無償授權指導單位及主辦單位對於得獎作品之非營利範圍內使用,並不限定地域、時間、媒體型式、次數、重製次數、內容與方法,並應承諾不得對指導單位及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至於涉及運用得獎作品製作營利性之文創商品者,均應另徵得得獎人同意授權。

八、本實施計畫凡未規定事項,悉依「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等相關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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