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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34120號函辦理及本府109年3月20日基府教體壹字第1090212427號函諒達。

二、除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外,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出國(境):

(一)參加政府遴選出國進行之教學研究,經報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許可。

(二)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國際競賽,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

(三)通過公費留學考試,須出國就讀,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

(四)因公務或業務特殊需求,需參與國際事務,無法透過視訊會議處理,經報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許可。

(五)因國(境)外親屬有特殊情形,須出國(境)處理,或其他基於人道考量或重大權益保護必要之情形,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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