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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基隆市安樂區建德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規範  第 12 條 若遇學生評量期間請假暨缺考補考情況:

一、凡本校各年級學生,於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但無故擅自缺考者,經申請後准予補行評量,否則缺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補考試題以該次定期評量原試題為主。

三、補考成績視其請假原因,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因公假(公務機關舉行之比賽或會議,私人機構不在此限)、重病(法定傳染性疾病,並由醫師開立在家休養證明)、直系尊親屬喪亡、或不可抗力之重大事故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經學校核准給假、大陸或國外轉學生轉入當學期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參加定期評量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三)非前款所列情形(指未請假或請假未核可者),其補行評量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列計;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 部分以七折計算後列計。


三、(三)項   (未請假或請假未核可通過者) 補考成績計算說明:

(1)若補考原始成績為90分,登錄成績則為 81分

         舉例:60 +(90-60)× 0.7 = 81

(2)若補考原始成績為55分,登錄成績仍為55分。


(四) 除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外,其他參加補考學生,補考成績不列入當次定期評量班級受獎名單。


四、學生於學期中途依規定核給公假者,其學業成績處理如下:

(一)公假期間之日常考察成績,得以心得報告代替考試。

(二)公假期間定期考查成績之補行評量,得單獨舉行,不受定期補行評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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